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制度的完善,让老年人生活更幸福、更有尊严感,已成为全社会努力的方向。为此,《人民政协报》就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教授,访谈全文刊发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郑秉文:
守护“夕阳红”
记者 朱婷
当我们老了,过怎样的生活?谁来支撑这样的生活?改革开放四十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结构的变化、理念的进步、制度的完善,让老年人生活更幸福、更有尊严感,已成为全社会努力的方向。
“紧跟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九”在中国文化中,有长久长寿的含义,1989年,我国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敬老节”。10月17日,正是农历九月九,全国政协委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和记者聊起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养老的那些事儿。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养老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郑秉文表示。
1951年2月26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曾被写进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1958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和职员退休资格,并专门为身体衰弱、因工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制订了退休和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我国社保制度的真正创建,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地方试点开始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1984年沿海发达地区推进合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郑秉文告诉记者。
当时的背景是,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提出“建立法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企业、个人分担的原则。企业、个人各负担多少,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1991年6月,又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不光是城市,农村的养老保险也一直备受关注。早在1986年,民政部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1992年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5年到1996年期间,学经济学出身的郑秉文意识到,中国社会保障是急缺的一个学科,也将会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学科,他开始投入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那也是他出国最多的时候,一有机会到世界各地,都要学习和了解当地的社会保障情况。“社会保障和其他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转型期比较长,需要有大量学术资源投入到这个领域,值得一代人付出几十年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