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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京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第二届社保管理论坛”,此次论坛主题是“职业年金管理与发展”,我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做了题为“职业年金管理体制与‘虚账做实’的必要性”的大会发言。以下是发言内容摘要,以飨读者。


职业年金管理体制与虚账做实的必要性



     2015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管理体制、记账利率方面都有创新,但也隐藏一定风险,需要尽早加以防范。

      一、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有鲜明的特征

      一个特征是,三重委托代理构成的特殊管理体制。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职业年金的管理体制与企业年金有所不同,采取“委托人(参保人)—代理人”、“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投管人和托管人”等三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代理人”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主要职责包括:签约受托人,归集缴费,账管(信息披露和查询),经办(账户转移等),计算待遇(收益率),风控,等等。

      另一个特征是,采取虚账实记的方式管理账户。按照规定,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职业年金采取“混合账户制”管理方式,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记账利率为实际投资收益率或根据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经加权平均后的收益率。简言之,就是“虚实结合,虚账实记,实账实收”。

      二、模式选择的利弊

      在委托代理链条中加入“代理人”角色,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职业年金采取归集省级统一委托投资,减少基金分散,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代理人的角色有利于资金归集。但随着投资运营进入正轨,一些问题可能会显现:

      第一,代理人在参保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个人投资选择权的阻隔,参保者个人无法向受托人表达风险偏好;

      第二,同一个统筹地区采取统一的记账利率,不利于“高风险,高收益”,风险偏好高的参保人不得不接受与风险偏好低的人相同的投资收益,个人效用降低,例如,2019年数据显示,企业年金投资中投管人层面最大最小收益率之差有5.4个百分点,权益类资产最大投资收益率是固收类的2倍多,集合计划层面也有2倍多的投资收益差,统一收益率抹杀了职业年金个人风险偏好的差异。

      第三,代理人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由行政授权履行职责,而非市场委托授权,难以形成“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

      “混合账户制”也有利弊,从长期看,弊大于利。为了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减轻地方政府承担的全额拨款单位缴费压力,对在职职工的单位缴费(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采取记账方式,从全国看,当期财政支出甚至比不改革时还少,但如果采取实缴,全国财政负担会增加600~700亿元,对地方财政尤其是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来说,压力很大。但从长期看,“虚账实记”存在隐患:

      按照复利计算,未来一次性记实的财政负担会更大,财务风险后移。此外,“虚账”使职业年金失去了制度外的投资收益,形成制度净损失。按照测算,当工资增长率为4%,记账利率为8%时,“虚账”不仅不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反而会加大财政支出规模;工资增长率与记账利率的差距越大,“虚账”的贡献越小,甚至为负,账户“空转”带来的制度净损失越大,财政负担越重。从经济新常态和投资市场走向成熟的发展规律看,工资增长率在现有基础上会逐渐下降,长期中将趋于低位,而随着投资工具的扩大,尤其是境外投资的放松,投资收益率会高于工资增长率,在这种趋势下,“虚账”是很不利的。

      目前,一些财力较好的省份已经做实职业年金单位缴费,从全国看,做实规模可以达到记账规模的40%。建议尽早做实单位缴费,对于财力有限的省份,可以从简入难,分步推进,当前可先将“新人”的单位缴费做实,有条件可以向“中人”扩大,各地可先以40%作为目标,逐步扩大做实规模。(供稿人:张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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