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对社保领域的公共服务提出哪些要求?如何实现?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该访谈载《中国劳动保障报》9月3日第3版,下面是全文:
升级社保服务 健全人口发展支持体系:系统集成改革 应对“人口回声”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房连泉
新要求——
健全与老龄化少子化相适应的社保支持体系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这对社保领域的公共服务提出哪些要求?
房连泉: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指的是各类群体从出生到青少年乃至中老年,贯穿个体一生各个生命阶段的服务体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九大方面22个类别的81项基本公共服务。社保领域的公共服务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包括托育生育、儿童照顾、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养老保险、老年照护以及针对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项目,都属于这一范畴。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转型,人口老龄化进程呈现出高龄化和少子化两大特点,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攀升。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和工业信息化进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化、灵活化,这些都对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与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进程相适应。需要完善“一老一小”服务保障体系,为鼓励生育、加强老年保障作出贡献。
二是要与就业结构变化相适应。需要在巩固正规部门就业群体“应保尽保”、提升参保质量的基础上,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的社保制度,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便利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三是要与一体化发展要求相适应。增强社保体系再分配功能,减少社保待遇的人群差别、地区差异和城乡差距。健全社保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新挑战——
根据“人口回声”回应社保领域改革需求
记者:面对人口形势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社保领域的公共服务还存在哪些改革难点?
房连泉:人口特征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年龄结构,有学者把人口的年龄阶段及其相互关系视为一个“人口回声”现象,即每个年龄段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特征,都是此前人口特征的“回声”。这就要求根据人口历史数据和当前发展态势,对人口总量和结构性变化趋势进行预判,事先作出调控规划。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是针对这种“人口回声”现象亟须采取的具体举措。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保体系“四梁八柱”的基础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实现了各类群体的全覆盖,建成全世界覆盖人口规模最大的社保制度。面对人口新形势,社保制度和服务体系需进一步调整完善。例如,与实施“三孩”政策相对应,应在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政策上作出对应的调整,加强女性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保护。为优化“一老一小”托养服务,应加大普惠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在全国尽快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老年失能群体的照护服务体系。
此外,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十四五”时期国家确立的一个基本目标。当前在社保待遇水平、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办服务便利性等方面,城乡之间仍存有一定差距,当务之急是将更多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保障他们享受均等化服务。
新方向——
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社保公共服务体系
记者:为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保公共服务体系?
房连泉: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建设任务首先要在人口高质量发展上做文章,社保公共服务体系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也要遵循社会保障发展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加强人口政策与社保政策的协调配合。当前应重点考虑保障“一老一小”、促进青年人就业和适应流动人口等政策需求,主动进行社保制度的优化调整,建设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制度与经济发展、人口转型、社会治理、财税金融改革等宏观政策的协调联动。
二是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城镇社保制度,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发展商业护理险,健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加快建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保障计划。针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形态就业人员,积极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扩大试点,将更多灵活就业群体纳入进来。探索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建立完善“大预防”工作机制。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者、大学生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新机制。
三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落实多孩生育津贴政策,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将产前 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四是适应统筹城乡、就业一体化和人口流动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不同层次社保制度之间的衔接,推动区域间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快捷。
五是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国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实现各项社保事务经办“一件事”,重点对出生、就业、入职、退休、身故等涉及自然人的高频办理事项进行“网上办”“打包办”,服务生命全周期。增强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加强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建设,补齐农村服务短板,满足参保人多样化、个性化和及时化的社保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