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撰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该文载《中国财政》2024年第15期,以下是全文: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推动财政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文/房连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应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财政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健全预算制度,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监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四本”预算之一,强有力的预算管理体系是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基础条件。健全社保基金预算体系,应进一步厘清财政在社保领域的职责定位,提高收支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社保基金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强化各项基金预算的法治约束力。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补助的激励约束机制。财政投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在各项民生保障制度中,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作用机制也是不同的。针对福利性的社会救助项目,应健全分层分类的补助体系,强化进入和退出的目标定位管理,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针对各类社会保险项目,则要在前端的缴费补贴和后端的缺口支付两个方面,合理界定一般转移支付的边界,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绩效考核体系,规范基金收支行为。同时,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通过壮大社保基金投资和国资划转充实社保等措施,增强基金盈利能力,促进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合理划分央地社保事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社保事权是规范央地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事项。本着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社保事权归属。例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随着全国统筹的推进,应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调剂金的比重,缓解地区不平衡;同时还要做实地方责任,完善统一的征收体系,保障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控制统筹层次上升后地方缺口向上转移集聚的风险。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多层次社保制度发展,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财税政策优惠是支持二、三支柱社保制度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提升二、三支柱制度的吸引力,扩展覆盖面,应与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结合,提升养老金参保的税收抵扣额度;同时打通二、三支柱养老金之间的通道,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为居民参保和养老金投资管理提供便利。
适应人口结构和就业形态新变化,拓展公共财政服务功能。一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提升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二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给予扶持,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三是发挥公共财政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中的建设作用,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促进银发经济和养老金融发展;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房连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