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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1759号)。《当代金融家》杂志特邀郑秉文教授担任《当代金融家》2017年第九期封面文章特邀主编,并由郑秉文教授撰文学习解读贯彻5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是原文,这里全文刊发:

 

59号文: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里程碑

——学习解读贯彻5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作者 郑秉文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按下了启动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伟大工程的按钮;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奠定了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框架;在1997年全国统一了制度框架之后,中央加快了制度改革进程,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完善了第一支柱养老金制度,使其不断走向成熟。

10年来,对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探索由59号文的颁布而正式划上句号。同时,59号文开启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新征程。此时此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覆盖,三支柱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完全实现,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此将名副其实。

如果说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全国碎片化试点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城镇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制度正式的诞生,20年后的2017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意味着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初步建立。再将2004年建立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考虑进来,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确立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至此已基本确立。

20年来,第一支柱高歌猛进,一柱独大;第二支柱后来居上,砥砺前行;唯独第三支柱始终缺位。尤其是近10年来,一直呼之欲出,一直箭在弦上,但却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意见》的颁发,意味着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诞生面世,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此名副其实!它的意义是里程碑性质的——

其一,是过去五年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四梁八柱性质的最新成果,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标志;

其二,是推进养老保障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是中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补短板的重要举措;

其三,对保险业提出了新重点、新目标、新要求、新趋势,是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的重要体现;

其四,对养老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两业的推动意义深远,长期内必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启动银发经济的新动能;

其五,对撬动两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个里程碑,意味着两业助推养老+”的综合新业态将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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