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17〕59号)。《当代金融家》杂志特邀郑秉文教授担任《当代金融家》2017年第九期封面文章特邀主编,并由郑秉文教授撰文学习解读贯彻5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是原文,这里全文刊发:
59号文: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里程碑
——学习解读贯彻5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作者 郑秉文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按下了启动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伟大工程的按钮;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奠定了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框架;在1997年全国统一了制度框架之后,中央加快了制度改革进程,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完善了第一支柱养老金制度,使其不断走向成熟。
10年来,对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探索由59号文的颁布而正式划上句号。同时,59号文开启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新征程。此时此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覆盖,三支柱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完全实现,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此将名副其实。
如果说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全国碎片化试点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城镇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制度正式的诞生,20年后的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意味着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初步建立。再将2004年建立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考虑进来,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确立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至此已基本确立。
20年来,第一支柱高歌猛进,一柱独大;第二支柱后来居上,砥砺前行;唯独第三支柱始终缺位。尤其是近10年来,一直呼之欲出,一直箭在弦上,但却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意见》的颁发,意味着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诞生面世,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此名副其实!它的意义是里程碑性质的——
其一,是过去五年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四梁八柱”性质的最新成果,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标志;
其二,是推进养老保障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是中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中“补短板”的重要举措;
其三,对保险业提出了新重点、新目标、新要求、新趋势,是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的重要体现;
其四,对养老保险业和养老服务业“两业”的推动意义深远,长期内必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启动银发经济的新动能;
其五,对撬动“两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个里程碑,意味着“两业”助推“养老+”的综合新业态将正式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