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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社保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我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就“如何建立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撰文,深入分析,发表观点。该文刊登于《中国财经报》20231212日第8版。

 

建立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

 

/张盈华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为依托,网约车出行、外卖送餐、快递配送、网络平台直播、在线培训或教育等新就业形态不断孕育。这些行业不仅吸引了大量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也吸纳了不同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和生活阅历的劳动者。

新就业形态是新世纪发展的新事物,社会保险是随工业化建立、发展和成熟走过百年历程的传统制度。放眼全球,顺应新就业形态趋势,已经成为各国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时代命题。在我国,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增收的重要渠道,是吸收城镇就业的重要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是落实就业优先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

因此,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日渐壮大,建立并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 社会保险面临挑战

近年来,短视频、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日益普及,许多人放弃找寻单位就业,转而依托平台和互联网赚取收入,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研究显示,我国平台经济创造就业超过2亿;全国总工会开展的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8400万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就业的一支重要队伍,其规模还在快速扩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与传统就业不同,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平台化、互联网化,劳动关系灵活化、去雇主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时间碎片化等特点,对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就业平台化和互联网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更加复杂。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提出了平台企业责任的三种情形: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明确与合作用工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分担;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订立三方协议。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平台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劳动者无法与平台企业“对话”。尤其是平台企业通过合作用工的方式,将用工主体责任“撇给”合作商,后者往往以未直接用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再加上,在很多靠劳动者“抢单”、“拉活”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行业,往往存在“一人在多家平台注册”的情况,很难厘清哪家平台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灵活化和去雇主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保时无单位缴费支持。我国城镇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主要缴费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是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总缴费率为3%,目前正处于阶段性降费期,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合计为1%且以单位缴费为主;工伤保险只有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意味着没有单位就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如果无单位缴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保,只能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全部缴费由个人负担,缴费率合计近30%。2022年7月,人社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集中的地区和几家大型平台企业开展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规定由平台企业承担缴费责任。到2023年9月,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就业者有668万人。但有研究显示,我国仅外卖送餐员和网约车司机的规模就超过了1000万人。可见,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面还不足。此外,除了职业伤害保障,在缴费责任主体方面,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还没有形成制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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