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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俗称“新国十条”。“新国十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新兴险种,《财会信报》记者就“新国十条”中提出的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秉文先生。这里刊发全文,以飨读者。

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险要让实惠看得见

        记 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三者之间区别是什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或者好处在哪里?
        郑秉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个人养老的布局中属于多层次中的第三层次或者说是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第二支柱。这是按照三支柱的一个划分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举办人是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的举办人是单位(企业),第三层次即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个人举办、购买的。举办主体不同这是个人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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