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刊发的《工作论文》是由郑秉文撰写的《以房养老的现状分析与政策解读——写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推向全国之际》,该文拟公开发表。如引用,请注明出处并征得本实验室(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或作者本人取得联系——编者。
以房养老的现状分析与政策解读
——写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推向全国之际
郑秉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Email:zhengbw@cass.org.cn
【摘 要】在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之际,本文分析了我国实施以房养老4年试点以来的现状与诸多潜在需求因素,认为住房反向抵押作为养老保险产品在较长时期内将是一项小众产品;由此,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市场在需求端和供给端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在评介和归纳国际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以房养老的前景进行展望并提出5项政策建议,认为尽管住房反向抵押是小众产品,但政府有所作为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对推向全国后以房养老的发展至关重要,包括国家出台担保政策,将其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尽快完善立法和相关法律,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和完善产品线,注重产品宣传等,旨在为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一个新的财务计划选项和一个额外的退休解决方案。
【关键词】 以房养老 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金改革
2018年8月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3号),正式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下简称“住房反向抵押”)推向全国。住房反向抵押试点始于2014年7月,至今恰好4年。2014年6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启动了试点,它规定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并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保监会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各地结合实际,自愿参与试点。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和优化社会资产配置,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再次强调“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 不仅强调要大力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而且具体指出各地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从过去5年来的政策过程可看出,此次银保监会决定将“住房反向抵押”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过去4年开展的“住房反向抵押”试点进行总结,对试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供需分析,对主要发达经济体开展“住房反向抵押”的经验教训与具体做法予以介绍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未来“住房反向抵押”推向全国的前景进行展望,并对“住房反向抵押”推向全国后的政策支持和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旨在推动“住房反向抵押”健康发展,以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和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一、市场现状与潜在需求:以房养老风险分析
截至2018年7月31日,在4年试点期间,全国只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申办开展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其8个试点机构累计签约201单(141户),累计承保139单(99户);其中在已承保的99户中,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的客户占90%,而北京签约30户,承保28户;南京、苏州、大连、杭州等城市均为刚刚启动不久,数量较少;平均投保年龄71岁,平均月领养老金近8000元,最高每户领取30000余元,最低近2000元。很显然,这样的“成绩单”不尽人意,但却在意料之中;早在4年前试点启动之初,业内就认为以房养老这个新生事物的市场将十分有限;4年来的试点再次证明,住房反向抵押确实是一个小众产品。住房反向抵押是作为一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推向市场的,面向的是60岁及以上老年群体,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资格条件是那些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群体,其具体做法是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老年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其受益条件是按约定条件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在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