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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刊发的《工作论文》是由张盈华撰写的《荷兰AOW制度发展轨迹及其对中国的借鉴》。如引用,请注明出处并通知作者——编者。

 

荷兰AOW制度发展轨迹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张盈华

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摘 要】经过半个世纪探索,荷兰糅合了贝弗里奇式“保障”与俾斯麦式“保险”的福利理念,于1957年建成国家养老金AOW制度。这项制度是荷兰养老金三支柱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收入税形式筹资,以居住年限作为唯一的资格和待遇条件,与第二支柱职业年金“捆绑”实现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目前AOW的平均替代率是50%,在覆盖和待遇两方面确保养老金的充足度。AOW实行累进税制,待遇支付不与纳税额挂钩,只与居住年限和家庭类型相关,在抵御老年贫困和缓解老年收入差距方面作用突出。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荷兰还成功地实施推延退休年龄政策,并通过提高收入税率建立了储备基金。这些经验为中国完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荷兰;国家养老金;AOW;充足性;基础养老金

 

荷兰是公认的养老金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根据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Melbourne Mercer Global Pension Index, MMGPI)的数据:自该指数于2009年首次发布以来的11年间,荷兰和丹麦排名稳占前二,其中5年荷兰位居全球第一;2019年在构成该项指数的三项指标中,荷兰养老金的充足性、可持续性、完整性分别得分78.578.388.9,相比之下,中国的得分分别是60.536.746.5,其中“老年人能获得的最低养老金(以占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表示)为多少?最低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如何增加或调整?这些增加或调整是否会定期发生”,中国和荷兰分别得分1.18.4,相差悬殊。荷兰养老金制度非常特殊,第一支柱覆盖全体居民且保障度高,与第二支柱联合确保退休收入的充分性。深度剖析荷兰养老金制度形成及其背后的制度思考,对完善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具有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荷兰养老金体系及其福利模式特征 



荷兰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国家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构成养老金体系的主体,合计替代率为退休前工资或职业生涯平均工资的70%。解析荷兰养老金体系发现,第一支柱在收入保障方面至关重要。

(一)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特殊性

第一支柱具有普惠性。1957年荷兰建立国家养老金(Algemene Ouderdomswet,以下简称AOW),覆盖全部65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来源是雇员或自雇者的收入税,税率采取累进制,因此不同收入者缴费额不同,待遇资格与纳税记录、就业历史、家庭收入无关,只与居住年限有关,任何一个在荷兰居住满1年的15岁以上居民,可自动获得AOW权益,居住每满1年可获得全额AOW养老金的2%,到65岁时居住满50年可获得全额AOW养老金。待遇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年满65岁的单身居民可获得不低于最低净工资70%AOW养老金,夫妻或共同生活者每人保障水平为最低工资的50%。截至2018年底,共有344.5万人领取AOW养老金。

第二支柱具有强制性。1949年荷兰立法规定,只要养老金计划覆盖行业内60%的雇员,社会事务部就有权要求行业内其他企业参加该项计划,这使得荷兰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具有强制性质。荷兰的职业养老金覆盖95%的就业人口,分为行业养老金计划(占全部参保人数的76%)、企业养老金计划(占全部参保人数的12%)和自由职业者养老金计划,如果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金待遇高于行业水平,该企业可选择退出行业养老金计划,转为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缴费率由工会和雇主代表谈判决定,缴费期限没有严格限制。截至2015年,荷兰共有319个养老金计划,其中67个行业养老金计划、240个企业养老金计划、其余是自由职业养老金计划,94%的雇员参与的是DB型计划。

第三支柱具有税优激励的自愿性特征。个人从保险市场购买寿险产品,为养老金提供补充,享受税收减免,政府不介入管理。相对于第一和第二支柱,荷兰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覆盖面和基金规模都小得多。

(二)制度背后的福利特征

艾斯平·安德森将福利国家分为社会民主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和自由市场主义等三种模式,其背后对应着不同的福利特征。荷兰属于西欧国家,地理上位于北欧国家、西欧的英国和中欧的德国之间,与法国距离不远,有趣的是,正如其地理特征,荷兰的养老金制度兼具了北欧社会民主主义福利、英国自由市场主义和德国法团主义的特征,又有法国那样按行业建立养老金计划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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