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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待遇调整机制的可持续性研究

倪 志 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mail:
nizhihao@mohrss.gov.cn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心放在城镇,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完善,已经在城镇建立起相对成熟的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但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却相对滞后。2008年,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我国决定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2009年底,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分阶段在全国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保制度,开始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实施新农保制度,2012年新农保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在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提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的目标。从3年多的试行情况看,该制度初期以“广覆盖”为主,重点任务放在试点制度的推进,缴费模式、待遇发放水平等均未变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等要求,明确了下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方向,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由此站上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农保制度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调整机制如何建立,对调整时间、调整办法等具体问题如何操作关系到制度能否实现“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目标。因此,应加快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依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就如何建立新农保养老金调整机制,实现“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目标,提出了几点想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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