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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刊发的《工作论文》是由张盈华撰写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制度要素:基于国际比较的分析》。如引用,请征得作者或本实验室的同意——编者。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制度要素:

基于国际比较的分析


张盈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摘 要: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迟缓,税优激励和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不足固然是原因,但在对OECD成员国私人养老金制度的分类研究后发现,制度强制性或激励性、制度之间替代性、家庭资产管理偏好、制度弹性是区分各国个人养老金参与率差异的重要制度要素。鉴于此,对完善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提出四点建议,提升个人养老金在民生保障中的地位,引入自动加入和政府补助激励机制,改善税优政策和账户管理方式,增进供给主体多元化与养老金产品多样性。

关键词:“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税收递延;OECD;养老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探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实施,但发展严重滞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设计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推进,这是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最早构想,但当时并没有鼓励政策的配套,直到20184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实施,明确了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提取时按比例纳税的税优办法(Exempt-Exempt-Tax,简称EET),我国才建立了具有税优激励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从试点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20199月时投保4.5万人、保费收入1.8亿元,到20204月投保仍只有4.76万人、保费收入仅3.0亿元,税收递延的激励效果非常微弱。

从已有研究看,个人养老金发展迟缓,既与自愿参与的属性有关,也与税优激励不足、产品供给短板、制度设计缺陷有关,还有信托文化、金融素养、公共养老金的“挤出”等因素的影响。

2018年10月我国实施新个税法,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由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大约减少8000万人,个税起征点提高后中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税优政策,失去了缴费动力,这种税收递延政策的激励效果不具有普惠性。研究发现,按照财税〔201822号规定,领取时的税率相当于7.5%,这对应税收入在49万元以下的人来说是“负担性税延”,得不偿失。为了保持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性,应将领取时的税率大幅降至2.01%。目前,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采取的是EET税延方式,这种税优方式有利于高收入者,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TEETax-Exempt-Exempt)方式更优。为适应不同群体的收入特征,许多学者建议应引入TEE,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采取EETTEE并举的税优方式。

      研究认为,我国个人养老金产品单一,只有商业养老保险一种形式,这种保险契约型模式不具有投资优势,应借鉴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引入信托合同型模式,个人养老账户应具备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试点阶段可从保障型产品起步,试点之后税优政策应向投资型和信托型产品全面放开,个人养老金要有较高投资收益率,应将银行、保险、基金等都纳入产品供给范围。不仅如此,税收递延型养老金产品还应注重个人的选择权,有必要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产品。目前投保流程过于复杂,也影响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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