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刊发的《工作论文》是由张笑丽撰写的《澳大利亚自愿性第三支柱超级年金制度及其投资管理模式研究》,如引用,需征得本实验室(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或作者本人的同意——编者。
澳大利亚自愿性第三支柱超级年金制度及其投资管理
模式研究
张笑丽
摘要: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包括强制性超级年金保障金制度和自愿性超级年金制度,旨在鼓励个人积累足够的退休金,从而在基础养老金之外获得额外的养老金福利。强制性超级年金保障金制度和自愿性超级年金制度的资金存入超级年金账户,超级年金基金采用受托人制度的信托模式进行市场化投资运作,涵盖国内外市场上大部分投资产品,投资模式包括智能默认、预选组合、自选组合以及会员直投模式,受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税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能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结合、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激励个人自愿性储蓄、加强监管和透明度等。
关键词:超级年金保障金 自愿性超级年金 投资管理
澳大利亚已经构建了较为成熟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待遇确定型基础养老金(或称政府养老金Age Pension),第二支柱是雇主强制缴费的基金积累型超级年金保障金(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SG),第三支柱包括以个人养老储蓄为目的的缴费确定型自愿性超级年金(voluntary superannuation)。
第一支柱的政府养老金是澳大利亚政府面向全体公民提供的一种养老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采用家计调查式,待遇水平取决于收入调查和资产调查结果,政府每两年根据物价和工资水平变化来调整待遇水平。达到规定年龄后,公民可到澳大利亚福利署Centrelink领取。除了领取年龄限制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符合居住条件、在澳大利亚居住满10年以上、夫妻家庭资产除自住房以外不超过27.3万澳元、单身家庭资产除自住房以外不超过19.2万澳元。政府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随出生日期而变化,生于1952年7月1日之前的领取年龄是65周岁,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领取年龄是65.5周岁,1954年1月1日至1955年6月30日出生的领取年龄是66周岁,1955年7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出生的领取年龄是66.5周岁,1957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领取年龄是67周岁。
第二支柱的超级年金保障金(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SG)和第三支柱的自愿性超级年金(voluntary
superannuation)共同构成了澳大利亚积累型超级年金制度,其中雇主强制缴费的超级年金保障金既有待遇确定型也有缴费确定型,自愿性超级年金则完全是基金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自愿性超级年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由联邦政府和银行合作提供的职业年金计划,但当时的覆盖面很窄,主要受益者是公共部门雇员和企业高层管理者。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执政党和工会达成协议,要求雇主在生产率提高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为雇员提供6%的涨薪作为补偿,其中3%作为工资直接发给雇员,其余3%则作为养老储蓄存入雇员的个人账户。直到1992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超级年金保障金法案》(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Act),正式确立超级年金保障金为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同时超级年金被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部分。法案规定了雇主向其雇员超级年金基金缴费的最低标准,对于没有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雇主,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向其征收超级年金保障金亏空费用。雇主强制缴费的超级年金保障金的引入主要是为了提高超级年金的覆盖率、增加雇员的养老储蓄,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压力。
发展至今,超级年金制度覆盖了澳大利亚大部分雇员、自雇佣者和其他公民,在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占首要位置,而超级年金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其完善的制度设计、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成熟的投资管理模式。
一、超级年金制度概况
(一)超级年金缴费
超级年金缴费可以从是否强制和有无税收减免这两个维度来区分:一方面,从缴费是否强制来看,分为强制性缴费和自愿性缴费,强制性缴费即雇主向其雇员超级年金账户缴纳的超级年金保障金,政府设置了最低缴费标准(目前是11%)和缴费上限,缴费上限取决于最大缴费基数(maximum contribution
base,以季度收入为准,2023/24财年是季度收入62270澳元);强制性缴费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缴费均为自愿性缴费,自雇佣者任何形式的超级年金缴费都属于自愿性缴费。另一方面,就缴费有无税收减免而言,超级年金缴费分为可减让缴费(concessional contributions,或称税前缴费、优惠缴费)和不可减让缴费(non-concessional contributions,或称税后缴费、非优惠缴费)。可减让缴费包括强制雇主缴纳的超级年金保障金、雇员牺牲工资缴费(salary sacrifice contribution)和额外的个人缴费(personal
concessional contribution),不可减让缴费主要有配偶缴费和雇员其他不可进行税收抵减的个人缴费。
举例而言,如果雇员2023/24财年的季度收入为7万澳元,雇员进行的超级年金保障金缴费为62270*11%=6850澳元,而不是70000*11%=7700澳元。
可减让缴费是税前扣除的,可以获得税收抵减,而不可减让缴费是用税后收入或超级年金体系以外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向超级年金账户缴费,在进入超级年金账户之前已经按照正常税率纳税(故称税后缴费)。澳大利亚政府设定了可减让缴费和不可减让缴费的缴费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要额外纳税,可减让缴费和不可减让缴费的缴费上限和税率不同。
可减让缴费上限目前是2.75万澳元,在年收入低于25万澳元的情况下,纳税税率是15%(远低于很多超级年金成员的个人边际税率),如果调整后包括税前缴费在内的应税年收入超过25万澳元,税率提高至30%。超出缴费上限的部分按成员的边际税率纳税,减去15%的税收抵消(tax offset),再加上利率费用(interest charge),但是政府允许成员取出超额部分,把缴费控制在上限以内从而避免额外纳税。可减让缴费适用“结转规则”(carry-forward rule),即从2018-2019财年开始,如果上个财年6月30日时的超级年金账户总额不足50万澳元,则未使用的可减让缴费额度可以结转至未来财年。比如,2018-2019财年的实际可减让缴费仅为1.5万澳元,低于当时的缴费上限2.5万澳元,那么成员可以把未使用的1万澳元缴费额度结转至2019-2020财年,于是2019-2020财年的可减让缴费上限提升至3.5万澳元。
在可减让缴费中,牺牲工资缴费(又称为个税福利抵扣)指的是在雇主和雇员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雇员以减少工资为代价,换取雇主为其提供同等数额的超级年金缴费,政府对这部分缴费征收相对较低的税或免税,因此能相应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牺牲工资缴费除了作为超级年金缴费之外,还可用于买车和育儿支出等。个人缴费是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银行账户中划拨资金向超级年金账户缴费,自雇佣者由于没有雇主而只能进行自愿性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的税收安排取决于缴费者的身份,普通雇员的个人缴费在缴费环节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自雇佣者的个人缴费可以在税前列支,享受1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