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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刊发的《工作论文》是由王卓群、郑秉文撰写的《网络互助兑付刚性特征和资金流量分析》。如引用,请征得作者或本实验室的同意——编者。

 


网络互助兑付刚性特征和资金流量分析

 

王卓群  中国社科院大学博士生

郑秉文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我国网络互助自诞生起就伴随争议与质疑,发展至今实际参与人数多达1.5亿人。本文聚焦目前市场上成员数量、影响力占绝对地位的大病类互助计划,首先,通过对监管文件、学界观点、网络互助自身定位、平台的运营情况的分析,认为网络互助的本质是具有“类保险”属性的一种新型健康保障模式,其兑付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其次,通过分析平台资金流量、盈利能力探讨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最后,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避免刚性兑付风险,建立准入和准出机制,拒绝盲目逐利者。

关键词:网络互助  刚性兑付  流量分析

 

一、网络互助本质

分析网络互助平台兑付和资金流量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网络互助平台的性质。在网络互助最初兴起时,一度作为“相互保险”的一种形式,部分平台还使用保险术语突出其保障性。但是随着监管态度的逐渐明确,尤其以20184月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开出罚单,各保险公司不再参与网络互助经营,网络互助与保险彻底分开。本文从四方面论述网络互助的本质。

(一)网络互助不是保险

无论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处罚事件反映出的监管部门态度来看,还是网络互助的运行方式来看,网络互助都不能等同于保险。一是网络互助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保障,无明确的保险人,成员之间无保险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描述;网络互助采取的是分摊机制,并非以互助基金支付成员的医疗事故,不符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对相互保险的描述。二是网络互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分摊机制,无科学的准备金提取制度,平台的支付能力取决于其成员人数,无资本充足要求,与目前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相违背。三是在风险转移方面,网络互助平台成员产生的医疗事故费用是由其成员共摊,而平台并不能成为一个风险支付的中心;而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相应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成为风险承担的主体。四是网络互助平台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服务,自身并不能给予刚性保障承诺;而保险公司在收取了保险费后,将出具保险单明确自身承担的义务,形成了刚性保障承诺。

(二)网络互助不是公益

一是多数网络互助平台在宣传时均是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宗旨,互助团体的建立是基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诉求,社员的“赠与”在主观上是“自利”,而非单向“利他”,成员的加入并非单纯以慈善为目的。二是目前市场上的网络互助平台,无论是预存费用,还是收取管理费,成员均在分摊成员互助金之余需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故互助平台本身并非单纯的慈善组织。三是为了让互助计划可持续运营,避免大量患病人群加入而导致分摊金额急剧升高,绝大数的网络互助平台设立了加入、审核、监督等机制,保证加入的社员是健康体人群,此做法并非完全公益性的行为。四是20177月民政部颁发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个文件明确了公开募捐信息不应该与商业筹款、商业捐款、网络互助、个人筹资混,从制度层面剥离了网络互助与公益募捐的相关性。

(三)网络互助的类保险属性

目前学界存在一个观点,网络互助具有“类保险”的本质。一是网络互助的分摊机制与相互保险的分散风险、互助的本质并无不同,是广义上的保险;二是成员加入的互助计划,其最高互助金额、等待期、分摊方式、领取方式等内容都是已经明确的,即计划同样具有相对完善的风险补偿制度安排;三是虽然网络互助不完全依照大数法则进行责任划分,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是体现了大数法则的运用,如多个互助计划均有最低参与人数的要求,部分互助平台承诺了社员分摊上限,多数网络互助平台对不同年龄可领取的最高互助金上限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四)网络互助行业的自身定位

20205月,蚂蚁金服集团发布国内首份《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对于网络互助有如下定义:利用互联网信息撮合功能和数字技术解决成员间信息对称和信任问题,集合具有同质风险和保障需求的互助成员,通过协议互相帮助并承担彼此健康风险损失的保障模式。《白皮书》中指出,我国的网络互助是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健康保障模式,与商业保险具有同源性,其原始形态均是成员间的互相帮助,基石是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再造保障流程,通过规模效应实现增加保障效率和降低成本,其经营模式、运营角色、费用构成、争议解决、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风险共担等方面又与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社会慈善和网络个人求助存在一定

综上所述,本文定义网络互助是具有“类保险”属性的一种新型健康保障模式。

二、网络互助兑付的刚性特征分析

“刚性兑付”一词一般针对信托、网贷等资产管理产品,无论产品经营情况如何,其发行机构必须兑现投资者本金以及承诺的收益,当该产品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机构须进行兜底。这意味发行机构把信用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成为实际中的风险中心。如前文所述,网络互助由于其事后分摊的模式,并不是风险承担中心;且为与保险产品区分,网络互助计划普遍在条款中声明了并无刚性兑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平台存在一些变相的刚性兑付特征,这也是未来监管应该着力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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